“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税局最新回复来了!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

税局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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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若是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

1、企业一般意义上的“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以及住宿费用等,这些基本属于是“交际应酬费”,相关专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

2、企业如果负担的其他企业员工的差旅费,能不能抵扣进项税要综合业务的性质判断:

比如,A公司聘请B公司的员工维修一项机器设备,B公司员工因此产生的住宿费用由A公司负责,该项费用企业列入业务招待费,此时的住宿费非交际应酬性消费而属于生产性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3、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内容计入会议费税前列支和抵扣,会议费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辅助材料,同时其符合上述情况的会议费不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可以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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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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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还有2项特殊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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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业务招待费常见10个涉税误区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未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是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将所有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很多企业只要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我们上面所说,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需要做好区分,以免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否则,实务中,税务检查时可能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

4、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为了能够不受到招待费限额的限制,选择将招待费计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来达到全额扣除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检查的时候只要翻阅凭证就很容易被发现,因此奉劝大家不要如此操作!

5、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费用的支出首先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现实中不乏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的情况,但是如果为领导购买的东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话,那么就不能税前扣除。

6、取得不合规的招待费发票

如果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务必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如果个人垫资购买,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款凭证的,往往也不能税前扣除。

7、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够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额直接计算扣除。

除此以外,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得扣除

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不作为基数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因为此类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红和转让所得属于其营业收入,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上述所得并非营业收入。

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说,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均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比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客户及供应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物,都属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