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税局官方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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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税局官方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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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税务公众号    

导  言


纳税人在执行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时,常常需要对受益所有人进行判定,今天,申税小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和大家一起关注相关政策↓

一、概念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受益所有人”的不利因素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三、执行股息条款时,申请人虽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仍旧可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注意

留存备查资料除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包括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均应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中国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四、安全港条款

执行股息条款时,无需根据不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注意

留存备查资料除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均应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中国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五、关于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规定

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代为收取所得”。

六、不利因素判定的常见资料

可以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上文规定的“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情形时,应根据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